第一问:企业在业务宣传推广过程中,消费者转发宣传视频、点赞等,在完成任务推广后,会获得相应30元红包,这种业务企业会计处理计入销售费用,涉及为个人代扣代缴个税吗?什么情况下发红包不用代扣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税款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第二条规定,对个人取得企业派发的且用于购买该企业商品(产品)或服务才能使用的非现金网络红包,包括各种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以及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属于企业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服务的价格折扣、折让,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三条规定,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属于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应税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除了个人之间派发的现金红包不征个人所得税,以及企业赠送的具有价格折扣或折让性质的消费券、代金券、抵用券、优惠券等礼品或者个人因购买该企业商品或服务达到一定额度而取得企业返还的现金网络红包不征个人所得税外,企业向本单位以外的个人派发的其他红包均应按照偶然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第二问:我们有一个公司是私募基金,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有两大部分收入,一是收取的服务费收入、自己也投资的投资收益,由公司申报增值税1%和附加;二是帮客户管理资管产品,对客户收益部分取得提点或分成收益。资管产品收益该如何申报,有几处不解:1.季度销售额超过45万就不能享受小微优惠了?2.私募基金通过证券公司购买的股票,收益属于通过私募公司投资的个人或法人客户的所有,证券公司把收益通过托管账户直接了个人,个人把收益的增值税给我,但增值税不是代扣代缴义务的税种,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由谁来申报?个人理解:财税〔2016〕140号宣布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财税〔2017〕56号明确,自2018年1月1日起,资管产品管理人运营资管产品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暂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3%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资管产品管理人,包括银行、信托公司、公募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专业保险资产管理机构、养老保险公司。资管产品,包括银行理财产品、资金信托(包括集合资金信托、单一资金信托)、财产权信托、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定向资产管理计划、私募投资基金、债权投资计划、股权投资计划、股债结合型投资计划、资产支持计划、组合类保险资产管理产品、养老保障管理产品。财政部和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资管产品管理人及资管产品。根据上述文件规定,以及参考部分省市执行口径,资管产品运营过程中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以资管产品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而不是扣缴义务人)。适用3%简易计税方法的资管产品中私募投资基金仅指契约型私募基金,公司型、合伙型私募基金,本身属于办理税务登记的正常纳税人,其发生的增值税应税行为,不适用56号文采用简易计税方法。契约型私募基金自身层面不办理增值税登记,契约型私募基金运营层面发生的增值税应税项目,以基金管理人为增值税纳税人。合并申报导致管理人的增值税销售额增加,将可能导致无法享受增值税小微优惠,尤其是在临界值500万元销售额附近时,是否会影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者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认定,现行政策虽然未做明确说明,建议咨询主管税务机关。企业所得税上,北京税务曾明确,资产管理公司与资管产品属于不同的主体,资产管理公司运营管理资管产品实现的收入归属于资管产品,不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不应计入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资产管理公司因运营管理资管产品而收取的管理费收入归属于资产管理公司,应计入资产管理公司的收入。个人理解:印刷企业接受出版单位委托,自行购买纸张,印刷有统一刊号(CN)以及采用国际标准书号编序的图书、报纸和杂志,按货物销售征收增值税,其中图书、报纸、杂志的税率为9%。委托方提供纸张,不论印刷什么,都是适用13%的税率;印刷厂自行购买纸张,印刷除图书,报纸,杂志以外的其他印刷品,适用13%的税率。
第四问:老师您好,我公司是山西省一户电力企业,为全国千户集团纳税人,市局大企业管理分局会不定期对企业进行税收风险评估,并对发现的问题向我公司推送税收风险分析评价,我想咨询,目前,在增值税核算方面,电力企业有哪些税收风险需要注意?
转自山西吕梁税务王教授公众号:关于全国千户集团管理,2015年,国家税务总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司印发了《分行业、分事项税收风险分析应对指引的通知》(税总企便函(2015)71号)文件,涉及银行、保险、证券、汽车、电力、建筑6个行业和关联交易、跨境投资、股权转让、财政补贴4个事项。2017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发布了《千户集团名册管理办法》(税务总局第7号公告),大企业税收风险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根据《千户集团税收风险分析应对工作指引——电力行业篇》相关规定;电力企业在增值税申报纳税方面的税收风险主要有:
1、购进货物、应税劳务或应税服务用于食堂、宿舍、浴室、医务室等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未作进项税额转出,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重点核查“原材料”、“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应付职工薪酬—工会经费”、“管理费用”、“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金转出”等科目,判断相关业务是否已作进项税额转出;2、企业处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少申报缴纳增值税风险。重点核查“固定资产清理”、“原材料”、“其他业务收入”、“应付账款”、“营业外收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查看是否存在处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废旧物资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情况,使用税率(征收率)是否正确;3、电力企业生产的电力、热力发生视同销售行为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险。即电力企业将生产的电力或热力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集体福利、个人消费、无偿赠送他人等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重点核查 “生产成本”贷方直接对应“管理费用-职工福利费”、“营业外支出”、“在建工程”、“应付账款”等科目,审核其是否属于视同销售行为,是否正确计提增值税。4、处置灰渣、粉煤灰等副产品未计少计提增值税风险,即火电企业生产时会形成一定比例的灰渣、粉煤灰、脱硫石膏等副产品。企业将副产品无偿赠送或以明显低于市场价销售给其他公司或个人未计少计增值税。重点核查“其他业务收入”、“应收账款”等科目副产品核算情况,与取得的各类数据进行比对,判断核算的副产品处置数量及价格是否准确,是否存在少计未计提增值税行为。5、水电企业的直供电少计或未及时计提销项税额风险。即水电企业的直供电是由于水电企业的发电能力通常大于电网给予的上网配额,电网不接收企业多发电量,对于这部分电力,水电企业通常会自行寻找用户消化,可能少计或不及时计提增值税销项税额。重点调阅企业销售合同、协议,分析企业是否存在直供电行为;从企业生产部门等取得相关直供电信息和数据;同时,核查“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科目,比对上网电量与发电量数据,判断直供电进行财务核算是否准确,增值税计算是否正确。供你参考。本文除第四问外由小颖言税原创,转载请注明来源,纠错或建议请加微信marylouyan。